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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大气污染防治成品油质量升级行动计划
2014/08/15 为落实国务院印发地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》(国发〔2013〕37号)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》(国办函〔2013〕118号)和环境保护部等6部门印发的《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》(环发〔2013〕104号),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印发了《大气污染防治成品油质量升级行动计划》(以下简称《计划》)。
《计划》提出,从2014年开始,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(国ⅳ)标准的车用汽油(含乙醇汽油);到2014年底前,全国供应符合国ⅳ标准的车用柴油,停止生产销售符合国家第三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。2014年预计可实现二氧化硫直接减排9.3万吨。
2015年底前,京津冀、长三角、珠三角等区域内重点城市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(国ⅴ)标准的车用汽油(含乙醇汽油)、车用柴油。2015年10月底前,主要保供企业具备生产国ⅴ标准车用汽油(含乙醇汽油调和组分油)、车用柴油的能力。力争2016年内,三大区域使用的车用汽、柴油全部达到国ⅴ标准;乙醇汽油推广地区内同步供应国ⅴ标准车用乙醇汽油。
2017年底前,全国供应符合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油(含乙醇汽油)、车用柴油,停止生产销售国ⅳ标准车用汽、柴油。2017年10月底前,全国炼油企业具备生产国ⅴ标准车用汽油(含乙醇汽油调和组分油)、车用柴油的能力。2014至2017年底全部炼厂质量升级完成后,预计可实现二氧化硫直接减排11.2万吨。
《计划》要求,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行动计划,制定本省(区)《炼油产业升级改造实施方案(2014-2017年)》,主要内容应包括市场需求、总体目标、重点任务、投资规模、进度计划、监督检查和保障措施等。同时,组织本省(区)地方炼油企业制定升级改造实施方案和进度计划(2014-2017年),并按要示上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及有关能源监管机构。